让学童“吃得起”“上好幼儿园” 三部门发文完善收费政策
原标题:三部门发文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让学龄儿童“买得起”“上好幼儿园”(政策解读)近年来,人们对学童“买得起”、“好幼儿园”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幼儿园收费政策需要与时俱进。近日,为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普及、安全、高质量发展,切实降低人民群众育儿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跟进公益属性定位,推动计费标准合理发展。通知明确学前教育公益性定位倡导合理制定计费标准,更好发挥计费政策对优质普惠服务的拉动作用。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以收取托育教育费、住宿费、提供托育服务的托育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五项费用。分类完善支付管理方式。公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托儿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保育费、住宿费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费、中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办托儿班收取的保育费,按照保育费进行管理。明确计费标准制定原则。充电座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应当以扣除政府投资、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条件、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合理确定。服务费、代理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按成本先后顺序征收。完善计费政策审核和优化机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加强计费监控,通过成本调查、自评估、可信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定期审核计费管理程序、计费项目、计费标准等,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实行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两个本地服务费目录清单鼓励幼儿园收费和代理收费,加强收费的公示。未列入名单或未公开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加强计费行为管理,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对规范计费、退款等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引导公办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通知有四个主要特点: 更加注重展现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性特征。目前,部分包括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幼儿园收费标准较高。路。根据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了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使收费标准更加合理,幼儿家长负担得起。注重引导公办幼儿园提高办学质量。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应对。反映成本和供需的变化。 《通知》明确,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站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一定范围内放宽一定的收费标准,引导和鼓励幼儿园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注重引导民办营利性幼儿园走向社会收费合理。一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逐利性极强,收费标准明显偏高。根据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强对民办营利性幼儿园的收费管理,明确必要时可以进行成本调查,指导其合理收费。重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幼服务。一方面,全国托儿服务供给总体不足;另一方面,部分幼儿园新生入学人数减少,有开办托儿班提供托儿服务的意愿。但按照幼儿园托育收费标准收取的托育费,可能不包括托育服务费用。为进一步激发幼儿园办托的积极性,增加幼儿园办托的积极性,在托儿服务提供方面,通知明确,幼儿园托儿费收费标准可根据成本差异等有关托儿费收费标准的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防控乱收费。目前,在收取幼儿园服务费、中介费方面还存在一些随意现象。有的幼儿园服务项目种类繁多,通过家长委员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超出了监管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此,通知加强源头管控,提出了多项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服务费和代理费总表。幼儿园只能从收费项目中选择目录中不得设置收费项目。超出目录列示范围的项目。二是要求幼儿园建立自己的收费清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和家长公布。没有清单外的费用。三是强调不得以幼儿园过渡班、兴趣班、课外培训、特殊亲子班等名义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向未成年人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有关的捐款。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制定(修订)地方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制定收费政策和免费政策,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协调、加强公共部门建设等。督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落实到位。
